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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,自112年8月15日起停止適用

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
發文字號: 府教體字第1120177493號
速別: 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 如說明三 (376540000A_1120177493_ATTACH1.pdf)

主旨: 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,因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以下簡稱COVID-19)疫情加強防疫措施,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,自112年8月15日起停止適用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08128號函辦理。
二、 衛福部已於112年8月1日宣布,自112年8月15日起(以篩檢陽性日為準)COVID-19篩檢陽性輕症/無症狀者,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10日調整為5日,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,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理。
三、 配合前開衛福部宣布之最新防疫措施,有關本府111年2月10日府教體字第1110022676號函(計達)所述有關「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、預防性停課、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,......,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,建請貴單位得宣布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」,並建議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等,自112年8月15日起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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