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有關教育部112年師鐸獎推薦事宜,請依「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」及說明事項辦理,並於112年3月31日前,將推薦表紙本資料(需核章)1式5份及查詢個人刑事資料同意書正本1份函送本府憑辦本縣初審事宜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0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22600138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案含本府所屬現任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、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、教保員、助理教保員、運動教練、校長及園長參選(軍護人員統一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及彙辦),由本府辦理初審事宜。
三、 請依本要點第2點表揚對象及第3點推薦基準規定,就被推薦人之各項資格條件確實進行審核及查證;並依第8點第1項規定略以,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,應從嚴審核,有不實或舛錯者,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;所遴薦人員於教育部核定前,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,應隨時函知本府轉陳教育部;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,並應報本府轉陳教育部廢止其推薦。
四、 依「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」第4點第1款第1目及第3目規定,各機關學校(園)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,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以前,向所屬各主管機關(單位)提出推薦。
五、 推薦資料填報相關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 推薦表請繳交核章紙本1式5份、WORD電子檔(不須核章)及PDF電子檔(請掃描核章版),各欄位請詳實填寫,並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(字數包含空格、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),教育部線上填報系統須符合字數限制才能上傳,為避免本府填報時,因字數過多導致填報資料不全或無法上傳檔案,請各校提交電子檔須符合字數限制,並請確認各欄位字數及資料完整性,以保障受薦人員權益。
(二) 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,請學校先取得被推薦人同意授權由初審(本府)及決審機關(教育部)潤飾;另所提供資料(含照片)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、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,爰請學校提醒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,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。
(三) 推薦表中勿直接插入圖片或改變資料格式,受推薦人相關佐證資料與參考資料,紙本不須函送本府,惟請擇要掃描成PDF檔,每位受薦人員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,每個資料檔案大小不超過10MB,10個佐證資料總計不超過25MB,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。
(四) 請提供最近半年內個人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之電子檔,檔案大小為800KB~4MB,檔案型態為JPG檔。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(橫式、直式各1張)之電子檔,檔案大小為3MB~8MB,檔案型態為JPG檔。
(五) 推薦表WORD電子檔、推薦表PDF電子檔、佐證資料PDF電子檔、「彩色半身照」及「與學生互動照片」JPG電子檔、查詢個人刑事資料同意書請於112年3月31日前上傳至https://drive.google.com/drive/folders/1XVH-tXAjQvYR9x4yne-7ikxAFvK4Hs-Z?usp=sharing,為響應環保,請勿送光碟。
(六) 有關受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及是否涉有本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情形,請於推薦時確實嚴格審查,如有不實或舛錯者,將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六、 隨文檢附「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」、推薦表、查詢個人刑事資料同意書各1份,電子檔案下載路徑:請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公告區下載。